|
(一)贯彻执行档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;研究和制定本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执行和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,对本区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;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。
(三)负责接收、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区范围内的档案,公布可向社会公开的档案;组织开展档案的研究整理,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。
(四)组织、指导本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、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、档案工作人员培训。
(五)宣传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组织本区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、管理、开发利用工作。
(六)宣传贯彻执行党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组织本区党史资料的征集、整理、研究和编纂、管理、开发利用工作。
(七)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|